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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说清真餐馆卖猪肉,赔钱!
 [打印]添加时间:2021-09-24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11
   (2020)陕0104民初1938号《西安市莲湖区黄家泡馍馆与毕翱翔,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黄家泡馍馆,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路XX号。
 
  经营者:黄明光,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路XX号。
 
  黄家泡馍馆是一家经营清真食品的餐饮企业。2019年9月1日,原告黄家泡馍馆与案外人郝某某签订《加盟合同书》,允许郝某某加盟原告创立的“黄家泡馍馆”品牌,设立“黄家泡馍店”。
 
  2019年6月20日,郝某某设立“西安市长安区洺硕黄家泡馍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2019年12月25日、26日,有匿名用户在大众点评APP黄家泡馍馆(长安分店)栏目下方发表评论,并配发卤猪蹄、五花红肉等食物图片,该匿名用户在评论中点评“黄家泡馍馆”及经营者黄明光在出售的泡馍中增加“老汤烂猪肉”,同时在店中销售“猪蹄子”、“猪肉丸子”等非清真食品,对原告黄家泡馍馆及其经营者黄明光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
 
  原告发现该侵权评论及图片后,遂向运营大众点评APP的汉涛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删除侵权评论及图片。被告汉涛公司未能及时回复,原告遂将被告汉涛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汉涛公司应诉后,立即删除了上述侵权评论及图片,并向原告提供了该匿名用户的相关注册信息。根据汉涛公司提供的注册信息,最终查找到了实际侵权人毕翱翔。
 
  被告毕翱翔应诉后,承认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并当庭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道歉内容如下:“本人毕翱翔于2019年12月在大众点评网站上对贵某某经营的黄家泡馍馆长安分店的食品进行了侮辱性的点评,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给贵某某带来的负面影响。现就此事,正式向贵某某致歉如下:请求贵某某原谅本人的违法行为,本人保证以后不再对贵某某及分店进行类似的侮辱、诽谤行为或不实言论。特此声明。”
 
  本案中,原告黄家泡馍馆系一家清真餐饮店,被告毕翱翔虚构事实,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恶意诽谤原告黄家泡馍馆及其经营者黄明光在经营的泡馍馆中销售非清真食品,使得他人对原告黄家泡馍馆及经营者黄明光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应当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汉涛公司应诉后,积极删除匿名用户发表的侵权言论和图片,并提供该匿名用户的注册信息,协助查找到实际侵权人毕翱翔,其已尽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毕翱翔赔偿原告西安市莲湖区黄家泡馍馆经济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莲湖区黄家泡馍馆其余的诉讼请求。/admin